晶澳(扬州)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晶澳(扬州)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与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初字第0057号
原告晶澳(扬州)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郭娜。
被告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澳(扬州)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公司)与被告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贝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晶澳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澳(扬州)太阳能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40元,由晶澳公司、欧贝黎公司各负担6020元。
审判长***
审判员贲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