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768号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殷战,该所所长。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俊
人民陪审员 凃传生
人民陪审员 张翠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娅
书记员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