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72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东湖南路**。
被执行人: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十二圩镇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90252693C。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朱少全,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与被执行人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朱少全船舶触碰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72民初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莫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