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782号
原告: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殷战,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常住户口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常住户口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
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受理原告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电子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