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2282号
原告:***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P0WDCXK),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富江南路698号内4号房。
法定代表人:盛卫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78178788Q),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俊,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忠,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M9AEW6B),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2022年5月6日,原告***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原告***之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预缴,本院亦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徐 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琼
书 记 员 樊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