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1322号 原告:福建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单石碑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6046XB。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蕉城区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36元,减半收取计29018元,由福建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方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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