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1322号
原告:福建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单石碑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6046XB。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蕉城区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36元,减半收取计29018元,由福建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方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