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执25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6046X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德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35号东侨大厦1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687541988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德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民终290号法律文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6784451.73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132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后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案情复杂,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正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中,故暂未扣划,待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出来后,本院依法处置。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德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