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921号 原告:福建省宁德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6046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宁德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宁德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宁德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29元,减半收取计21964.5元,由福建省宁德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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