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执异13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建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单石碑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6046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35号东桥大厦13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六建公司)、**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龙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六建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六建公司称,请求撤销本院(2021)闽09执222号执行通知书的执行,并解除被执行人龙威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城支行1321××××8972账户187219.25元的冻结。事实与理由:一、***因承包龙威公司的工程项目而欠案外人**市鑫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未返还,**市鑫亚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902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判决***偿还货款及利息,作为担保人的六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市鑫亚商贸有限公司向**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冻结了六建公司的账户,六建公司为此偿还了**市鑫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及诉讼费、执行费共计8387512.8元。该款项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民终290号民事判决判定扣减3808881.71元,至今仍有4578631.09元及利息***未能偿还给六建公司,六建公司多次向***摧讨,但***均未偿还。现该代偿款正在**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诉讼中。二、本案***诉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民终290号民事判决,判决定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这些款项六建公司已于2019年6月28日前已代偿完毕。而且在**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作出的(2020)闽0902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中止对***在六建公司的工程款3283528.02元及利息的执行。三、***存在恶意申请对本案的执行。六建公司诉***代偿一案正在**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诉讼审理之中,该案于2021年6月9日开庭审理,***指派律师出庭应诉。因此,***是明知六建公司代其为(2017)闽0902民初4986号案件偿还了8387512.8元,且向其追偿的诉讼也正在审理,其仍向法院申请执行,构成恶意申请执行,请求法院予以处罚。综上,异议人六建公司已对本案的执行依据(2018)闽民终290号民事判决判定的还款义务在另案中实际代偿完毕。异议人六建公司提供以下证据证实其主张:1、**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2017)闽0902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欠**市鑫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902执1639号执行通知书及结案证明,证明六建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了连带清偿**市鑫亚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3、**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9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证明本案执行依据已在另案中予以执行完毕,故***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29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存在重复立案的情况;4、六建公司起诉***代垫货款纠纷一案的民事诉状,证明***至今仍欠六建公司代偿款包括利息共计约达700多万元;5、**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902民初921号案的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明***结欠六建公司700多万元的代偿案件正在审理之中;6、**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0)闽0902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证明**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本案执行依据(2018)闽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本案涉及以下诉讼: 一、**市鑫亚商贸有限公司诉***、六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902民初498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市鑫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08881.71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5年8月31日,利息为1056722.1元;之后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福建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与六建公司并未履行义务,**市鑫亚商贸有限公司向**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与六建公司发出(2019)闽0902执1639号执行通知书,并冻结六建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六建公司遂向**市鑫亚商贸有限公司指令的***账户转账8278361.81元,**市鑫亚商贸有限公司出具收到上述款项的收款收据;六建公司也向**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缴纳案件的诉讼费与执行费,**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结案证明,(2019)闽0902执163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诉六建公司与龙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载明:“一、撤销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终字第5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终字第5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六建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283528.02元及利息(以3283528.02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龙威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六建公司追偿……”。***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闽09执22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民终2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六建公司收到该执行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本案的异议申请。 三、***诉***、仇文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的申请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闽0902执1091号。2020年1月2日,**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闽0902执恢19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闽0902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在六建公司工程款3283528.02元及利息(以3283528.02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日,**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902执恢19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通知书对象为六建公司,通知内容:“1.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等履行你单位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工程款4408683.61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收到本通知书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2020年4月7日,**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向六建公司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0年4月16日,六建公司向**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902执异23号执行裁定,以***对六建公司享有3283528.02元及相应利息的到期债权,已被生效法律文书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为由驳回六建公司的异议请求。 四、六建公司诉***追偿权纠纷一案,六建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令***偿还六建公司代垫货款4578127.1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5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以(2021)闽0902民初921号予以立案,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2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闽09执222号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异议人六建公司异议请求撤销上述执行通知书,并解除对龙威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实际上就是要求将其在**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执1639号执行一案中作为担保人代***偿还的货款与本案的工程款进行抵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本案中,六建公司在**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902执1639号执行一案中作为担保人代***偿还了货款,六建公司在还款后向**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偿还其代偿的货款,**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在六建公司起诉其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仍向本院申请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290号民事判决,***并不认可六建公司提出的抵销请求,故六建公司该异议请求不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异议请求理由不足,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六建公司可以在其诉***追偿权纠纷一案即**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902民初921号案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再依据有关规定行使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福建省**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 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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