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1377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宏远商务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中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