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5民初339号
原告:***,男,生于1955年9月6日,汉族,住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生于1957年3月11日,汉族,住房县。
被告:房县兴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6797673035,住所地:房县城关镇唐城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房县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辩论,代收法律文书。
第三人:***,男,生于1972年10月28日,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与被告***、房县兴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23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1元,减半收取40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