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兴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万峪河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与某某、房县兴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5民初1961号 原告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万峪河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房县万峪河乡***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64年11月17日,汉族,该村委会委员,住湖北省房县。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青国,男,生于1979年9月30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 委托代理人***,十堰武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房县兴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十堰房县城关镇唐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辩论,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万峪河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青国、房县兴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万峪河乡***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6日书面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万峪河乡***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十堰市万峪河乡***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9元,减半收取1039.5元,由原告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万峪河乡***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周 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