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25财保36号
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南大街4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房县兴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唐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67976730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县兴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款85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县兴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款8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邓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