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华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某某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威环民初字第965号
原告黄杨。
委托代理人隋鹏飞,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杨与被告***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杨与被告***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