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民初3191号
原告:***五金(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罗萨奥·阿托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女,汉族,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君,男,朝鲜族,系原告员工。
被告:青岛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明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琦,山东兰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耀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娜,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巨灿,男,汉族,系被告员工。
被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
法定代表人:余少雄。
委托代理人:刘翀晟,男,汉族,系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丘细兰,女,汉族,系被告员工。
原告***五金(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与被告青岛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公司)、武汉华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达公司)、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奇信建设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金君,被告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琦、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娜、刘巨灿,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翀晟、丘细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三被告共同在《青岛晚报》上登报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利润损失288273.70元、合理费用支出10000元,共计298273.7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有限及两合公司是第7455740号“HÄFELE”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的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构件、窗用金属附件等。***有限及两合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原告在中国境内使用“HÄFELE”商标,并向原告出具经过公证和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就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进行维权。德国***集团于1923年在德国的纳格尔德成立,经过品牌深厚的历史积淀,***五金在全球享有很高知名度,德国***集团1996年进入中国并于2002年成立,原告作为德国***集团旗下独资子公司,原告不但将“***”作为其外文商号“HÄFELE”的中文商号,亦将“***”作为原告的商品名称。凭借***五金的精良品质和市场知名度,“***”已成有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原告自成立以后,分别为君悦、香格里拉、丽思卡尔顿、皇冠假日、万达等国内知名大酒店装修项目上提供不计其数的***五金产品,同时通过广泛媒体宣传,参加深圳国际家具展、中国国际厨房、卫浴设施展等知名展会,***荣获2013年度最具影响力品牌、2014年度最受消费者依赖品牌、2016年度最受欢迎五金品牌、2018年度影响力品牌等诸多奖项,充分说明***五金在行业享有高度知名度。山东省也是原告业务拓展的重要省份,其中青岛香格里拉大酒店、青岛多元锦江大饭店、青岛索菲亚大酒店等装修所用五金也是原告提供,并且原告近年多次派专业技术人员到青岛、济南等城市与当地酒店、设计公司现场交流,深入细致推广***五金产品。***五金作为知名商品,销量大,销售区域广,仅以浴室180°门夹为例,2016年至2018年的年均销量在40000个以上,产品远销北京、上海、重庆、山东等近二十个省市自治区。
被告锦***公司自2015年起成为原告经销商,对***产品信息非常熟悉。***五金成为2017年青岛世博城国际会议展览中心酒店及会议部分三层四层五金入选品牌之一。鉴于该项目涉及的五金采购由青岛世博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方”)制定的装修分包单位,即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和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负责,被告锦***公司希望由其向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和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供应***五金,因此请求原告向被告锦***公司颁发项目供货授权书,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被告锦***公司颁发项目供货授权书。该项目竣工后,原告工作人员在2018年10月23日与业主方工作人员共同对该项目上应安装***五金的区域进行排查,结果发现在酒店区域(即西海岸威斯汀酒店区域)安装的多款“***五金”都未打“HÄFELE”商标,判定为假冒产品,其中6款涉案产品数量较大,分别为:浴室180°门夹1502个、浴室拉手600个、地漏658个、厕所纸Z型646个、墙面扶手379个、衣帽钩328个。在原告与业主方现场共同排查结果文件上,业主方明确写明前述假冒***产品是在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和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负责安装的标段内。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一、“***”不但是原告的中文商号,还是原告所供商品的特有名称,三被告正是利用***五金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攀附原告商誉,以原告颁发的项目供货授权书为幌子,在供货合同中将“品类***”产品混淆为“品牌***”产品,达到出售假冒***产品目的,其行为足以让业主方对西海岸威斯汀酒店区域所安装的五金来源产生误认,继而导致原告的正品***五金丧失交易机会。二、三被告明知业主方在西海岸威斯汀酒店区域上要求的是***五金,却仍相互串通,实施前述侵权行为,因此三被告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三、前述六款假冒产品对应的***正品单价分别为:浴室180°门夹137.88元/个、浴室拉手146.12元/个、地漏87.44元/个、厕纸架Z型233.45元/个、墙面扶手395.27元/个、衣帽钩153.01元/个,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损失销售额达703106.59元(137.88元/个×1502个+146.12元/个×600个+87.44元/个×658个+233.45元/个×646个+395.27元/个×379个+153.01元/个×328个),而根据上海仁德会计师事务所为原告出具的2018年审计报告,原告的商品利润率为41%,故原告有权向三被告主张利润损失288273.70元(703106.59元×41%)。四、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利润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所述,三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导致原告丧失商业机会,不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而且品牌和企业声誉也遭受重创,三被告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对原告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被告锦***公司辩称,原告的商标使用许可为普通许可,依法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锦***并未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并未销售任何假冒***产品,无混淆行为,更无侵权行为。原告在本项目中不存在任何损失。原告要求登报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无据。
被告武汉华达公司辩称,被告武汉华达公司不是本案诉争标的***五金的经营者,原告起诉被告武汉华达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主体不适格。被告武汉华达公司与被告锦***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是为购买***的合格产品,原告亦曾授权被告锦***公司为其经销商,当被告武汉华达公司所购买的不是***五金件的合格产品时,原告应当打假;同时被告锦***公司亦应对被告武汉华达公司承担销售假货的违约赔偿责任,而不是由被告武汉华达公司为被告锦***公司行为对原告买单。
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辩称,被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作为消费者即***五金的采购单位,与被告锦***公司签订了五金采购合同,依据合同内容,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向被告锦***公司采购的是***五金配件,依据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锦***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承诺其所提供的货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履行了合同相对义务。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在获悉被告锦***公司所提供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后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告锦***公司发出《关于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及配套项目***五金为假冒产品的函》,明确要求被告锦***公司提供其向被告深圳奇信公司所供五金产品为***品牌的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且确告知被告锦***建公司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提供相关产品为***品牌的证明,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将依照合同约定暂停支付剩余所有货款。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从未侵犯原告的相关合法权益,从未有串通故意损毁原告权益的行为,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并不知道被告锦***公司提供的为假冒***的产品。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在得知被告锦***公司有侵犯原告相关权益的行为后积极主动要求被告锦***公司承担应有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五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据一、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详细信息。证据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据三、授权委托公证认证文件及对应中文翻译件。该组证据证明原告为“HÄFELE”商标在中国的合法使用人且有权单独诉讼。
第二组证据:证据四、浴室180°门夹近三年在中国市场销售的部分列举(合同、发票)。证据五、原告进行媒体宣传的部分列举(合同、发票)。证据六、原告参加展会的部分列举(合同、发票、照片)。证据七、原告所获得奖项的部分列举。证据八、原告在青岛、济南进行产品市场推广活动。该组证据证明***不但是原告的中文商号,也是原告商品的特有名称。***产品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
第三组证据:证据九、原告与被告锦***公司签订的特许经销商协议(2015-2018)。证据十、原告向被告锦***公司颁发的项目供货授权书。证据十一、被告锦***公司与被告武汉华达公司、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签订的供货合同。证据十二、原告与项目业主方现场共同排查结果文件。证据十三、正品***五金与被告所供假冒产品现场比对照片。该组证据证明三被告不但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为主观故意。
第四组证据:证据十四、原被告的历史买卖合同、***五金价格表、原告2018年利润表、原告维权费用支出,证明原告的利润损失和合理费用支出。
被告锦***公司质证称,对第一组证据认为原告的商标使用许可为普通许可,依法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本案不是商标权纠纷,不应适用商标法相关解释来确定诉讼主体。对第二组证据基本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认为被告锦***并未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并未销售任何假冒***产品,无混淆行为,更无侵权行为。原告在本项目中不存在任何损失。原告与项目业主方现场共同排查结果文件并未表明业主方要求更换为***五金产品。认定的假冒产品也是依据原告方的主观认定,并非客观事实。对于证据十,因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向被告锦***公司提供的供货合同中的价格大大低于***产品的进货价格,所以两方无供货***五金的合意,我方也从未向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出示过***的项目供货授权书。对第四组证据,原告对于利润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并且根据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提交的证据《关于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及配套项目***五金为假冒产品的函》,可以得知目前业主方对于更换我方供应的商品仍存在争议,在此争议未解决之前,原告方主张的利润损失在不确定状态,如果业主方最终更换为***产品,则原告方不会存在任何利润损失。在此争议未解决之前贸然下判,会产生原告因为一次交易获得两次利润的结论。2018年利润表为原告单方委托出具,数据不予认可,且利润率为原告公司经营的整体利润率,与本案无关。
被告武汉华达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九和证据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这些授权书恰好证明被告武汉华达公司与被告锦***公司签订履行合同期间,被告锦***公司是拥有原告对其销售***五金产品授权的,被告武汉华达公司主观上是完全相信并且认为从被告锦***公司处购买的是***品牌正品。被告武汉华达公司亦不存在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或恶意串通。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不认可,该份证据恰好证明被告武汉华达公司不是***五金的经营者,而是消费者,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对原告不正当竞争或侵权行为。被告武汉华达公司与被告锦***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是为了购买***合格产品。对证据十二和十三是原告和业主方之间的文件,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武汉华达公司是不存在与被告锦***公司的串通。对证据十四质证意见同被告锦***公司,被告武汉华达公司从中未获取任何盈利,因此,原告所谓的利润损失与被告武汉华达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质证称,首先对第一组证据三性认可,对第二组证据无法核实真实性,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无关。第三组证据证据九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原告与被告锦***公司签订的特许经销协议无法证明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证据十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无法证明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具有故意,对证据十一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十和证据十一,恰恰证明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在知悉被告锦***公司有原告项目供货授权书的情况下才与被告锦***公司签订***五金产品采购合同,证据十一无法证明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具有故意,对证据十二的三性认可,认为证据十二排查结果文件不能证明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实施了侵权行为,只能证明被告锦***公司提供了假冒产品。对证据十三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第四组证据,认为无法证明原告的利润损失及合理支出。
被告锦***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锦***公司向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和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提供的五金产品实物,证明事实是供货产品没有***商标,无混淆***的可能。
证据二、被告锦***公司与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和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签订供货合同,证明事实是被告锦***公司均未签字,合同未生效。
证据三、被告锦***公司与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和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的已签收送货单,证明事实是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和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对我方供货产品无异议。
证据四、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展板封样证据和展板样品订单和付款证据,(照片)证明事实上展示封样的样品即为无***标志产品,供货非***品牌为双方合意。
证据五、威斯汀酒店客房样板段五金配件手册,证明业主方原方案上的五金品牌为多玛和金凯登,并非***。
证据六、被告锦***公司与***的供货合同,证明我们在此项目上与别人的合同上确有供货***产品。
原告***五金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跟本案无关联,被告锦***公司称***正品是打标的,而给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和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提供的产品没有标识,而且称产品不符合标准是一面之词不予认可。对证据二、两份合同均盖公章,合同已经生效,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和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已经向被告锦***公司采购了相关产品,对真实性认可,恰恰说明被告锦***公司供应非***产品,而在合同中标明的是***,足以误导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和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对证据三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认可,恰恰说明根据其与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和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的合同实际履行,提供了非***的产品。对证据四为照片真实性无法认可。对证据五真实性不予认可,跟本案无关联性。被告锦***公司还强烈向业主方推荐过***产品,但实际上并未提供***正品。对证据六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所供的真实产品并不是在本案所针对的标段,与本案无关联性,另被告锦***公司提交的本份证据恰恰证明威斯汀酒店客房段均应提供***产品,而实际并非***产品,被告锦***公司获得原告授权书后应在全标段供应***产品,而非在一部分标段供应***正品,而在其他标段供应非***产品,误导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和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及项目业主方。
被告武汉华达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无法核实,关联性也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对证据二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合同已经经双方盖章并实际履行,合同依法有效的。对证据三真实性无法核实,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四,认为与被告武汉华达公司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五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六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恰好证明被告锦***公司凭着原告对其的特许经销授权误导被告武汉华达公司与其签订采购合同,令被告武汉华达公司从被告锦***公司处购买***五金产品。
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质证称,对证据一、证据二与被告武汉华达公司质证意见相同,对证据三送货单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假设证据二真实,也仅能证明被告锦***公司依据与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的合同履行了送货义务,并不能证明对所供货物无任何异议。对证据四关于展板上明确显示品牌为***,只能证明被告锦***公司向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提供的样品是以***品牌作为产品提供的,对证据五与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无关,无法核实真实性。对证据六的质证意见同被告武汉华达公司。
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锦***公司原本就是原告授权的经销商,被告武汉华达公司系正当的采购五金材料的行为,不存在原告认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权。
证据一、《德国***五金产品项目经销商之授权书》,证明原告就本案上述酒店项目的德国***五金产品供应商向被告锦***公司专门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锦***公司全权销售原告公司五金产品。
证据二、卫浴五金采购合同。证明就被告武汉华达公司承接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酒店3-6层客房及走廊部分的装修工程,合同明确约定向被告锦***公司采购的是***的卫浴五金件,采购金额合计人民币329817.2元。该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提供的产品如因质量问题影响甲方不能顺利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返工费用、被政府相关部门处于的罚金,及业主要求甲方承担的违约金等)。”
证据三、华达装饰-***五金送货明细表。证明被告锦***公司始终告知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其所提供货物为***五金产品,供货总金额为323835元。
证据四、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向被告锦***公司付款的电子回单3份,及被告锦***公司开具的发票3张(金额共计259097.16元)。证明截止2018年7月20日,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向被告锦***公司支付正品***五金的货款。
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武汉华达公司按照业主方对装修材料五金件限定的相关品牌要求进行采购,被告武汉华达公司依法、依约都是被欺诈方,对原告不构成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权。
证据五、卫生器具安装工程报审、报验表及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工程报审、报验表8张。证明被告武汉华达公司承接的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酒店3-6层客房及走廊部分的装修工程均已通过监理机构认可:“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证据六、工程完工确认单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被告武汉华达公司承接工程已全部完工,并已通过总包单位及监理认可。
原告***五金公司质证称,对于证据一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认可。对证据二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认可,如被告武汉华达公司所说,其在被告锦***公司出具了原告加盖公章的项目供货授权书与被告锦***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按照约定交付***产品。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被告锦***公司、被告武汉华达公司按照合同实际履行。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正是因为被告锦***公司向被告武汉华达公司按照约定供货,被告武汉华达公司才会付款。对证据五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对证据六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
被告锦***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三性无异议。对证据二与被告锦***公司提交一样,合同未生效,即使生效,约定的是品类非品牌。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四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体现不出支付的是***产品的货款。对于证据五予以认可,恰好证明我方供应的是符合业主方要求的产品,对证据六予以认可,恰好证明我方供应的是符合业主方要求的产品。
被告深圳奇信建筑集团质证称,对被告武汉华达公司提供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
被告深圳奇信建筑集团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卫浴五金采购合同。证明被告深圳奇信建筑集团与被告锦***公司已就五金产品采购签订采购合同,且产品品牌为“***”。
证据二、采购款项转账凭证。证明被告深圳奇信建筑集团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锦***公司支付了部分采购款项。
证据三、《关于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及配套项目***五金为假冒产品的函》及EMS邮件快递单。证明被告深圳奇信建筑集团已向被告锦***公司要求出具五金产品的相关产品合格证书及检测报告,并要求被告锦***公司更换假冒产品。
原告***五金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更加证明了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和被告锦***公司约定被告锦***公司向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提供***产品,被告锦***公司用文字擦边球将品牌***写成品类***误导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对证据二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与被告锦***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按照约定交付***产品。对证据三再次证明项目上业主方要求使用***产品,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基于业主方要求采购***产品,也再次证明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与被告锦***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标明应供应***产品,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也承认了业主方和原告的核查结果。
被告锦***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的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合同未生效,即使生效,约定的是品类非品牌。对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所附的关于会议中心综合体精装***五金产品更换问题工作联系单不予认可,并非原件。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提交的证据《关于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及配套项目***五金为假冒产品的函》,可以得知目前业主方对于更换我方供应的商品仍存在争议,在此争议未解决之前,原告方主张的利润损失在不确定状态,如果业主方最终更换为***产品,则原告方不会存在任何利润损失。在此争议未解决之前贸然下判,会产生原告因为一次交易获得两次利润。
被告武汉华达公司质证称,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提交证据与被告武汉华达公司无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如下:
1.***有限及两合公司是第7455740号“HÄFELE”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的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构件、窗用金属附件门用金属附件、家具用金属附件、家具用金属铰链、金属门把手、窗用金属把手、家具用金属把手、抽屉和悬挂文件夹用金属滑轨等商品等。
2.原告与***有限及两合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有限及两合公司许可原告使用包括第7455740号“HÄFELE”商标在内的四个商标,许可使用商品范围以许可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限,该许可的性质为普通许可,***有限及两合公司保留自行生产、销售,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许可商标的权利,原告承认并同意,原告仅享有许可商标的使用权,不享有许可商标的所有权,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许可商标到期日止,双方在该合同中还对商标许可使用的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有限及两合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有限及两合公司(地址:德国那格德艾多夫-***1号)特授权:***五金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表***有限及两合公司(以下称:委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事以下事宜:(一)全权处理委托人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海关总署或者有权的海关提交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向各个相关海关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扣货)申请及相关文件,处理与侵犯货物处置相关的事宜;(二)依法对可能的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进行调查;(三)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刑事侦查机关投诉或者检举侵犯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变更撤销维权请求;(四)为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应诉;(五)对涉嫌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商品、物品或者相关文件进行鉴别,出具鉴定证书;(六)其他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所必须或者适当的行动。以诉讼方式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时,***五金公司享有以下授权:(一)***五金公司有权作为原告单独提起诉讼或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在二审或再审诉讼程序中,同样享有前述特别授权。(二)在诉讼对方可能提起的任何反诉,(包括被另案处理的反诉)中,***五金公司有权单独应诉并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应诉,应诉中的权限同前款的特别授权。(三)在可能的强制执行案件中,***五金公司有权单独申请并有权同时代表委托人申请,有权单独执行过程中的一切法律事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强制执行,办理一切执行中的法律事务,进行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执行标的款等。在上述的诉讼及非诉讼程序中,***五金公司可以转委托律师或者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要求的主体从事本授权书载明的上述权限。转委托的,***五金公司必须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转委托的权限可以等同于上述委托人对***五金公司的授权,具体权限应以***五金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内容为准。本授权书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五金公司为提高“***”品牌影响力,在线上、线下开展大量的广告宣传活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全国厨卫工程委员会将“***五金(中国)有限公司”评为“2011中国厨卫百强、厨卫配件企业10强”。北京慧聪网将“***五金(中国)有限公司”评为“慧聪网2012年度中国五金行业十大评选-十大配件供应商”。太平洋家居将“***”评为“2013年度最具影响力品牌”,将“***五金(中国)有限公司”评为“太平洋家居网2013Pchouse卫浴品牌榜之行业推荐十大品牌”,将“***(五金)”评为“2014年度最受消费者信赖品牌”,将“HÄFELE德国***五金”评为“2015年度最佳产品设计奖”、“2016年度最受欢迎五金品牌”。深圳市室内设计师协会授予“德国***五金”“十年推荐品牌”。网易家居将“***五金”评为“中国家居巅峰品牌榜-2015年度家居创新设计奖”、“中国家居行业2015-2016年竞争力品牌”。新浪家居将“***五金”评为“2018年度影响力品牌”
3.2015年-2018年,原告与被告锦***公司签订《***公司特许经销商协议》,约定原告授予锦***公司非独占性的特许经营权。锦***公司同意除销售原告提供的***产品外,不销售任何其他公司的产品。锦***公司应向最终用户出具载明销售日期、产品名称、产品编号、产品质量等内容的销售收据。锦***公司保证不销售原告认为是假冒或伪造的***品牌产品。经原告书面同意,锦***公司可以向工程项目销售原告产品,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报价、协商等,但须遵守关于工程代理商的管理规定并按照原告要求行事。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4.2017年12月13日,原告向被告锦***公司出具《德国***五金产品项目经销商之授权书》,授权锦***公司为青岛中铁集团发出的青岛西海岸威斯汀酒店的德国***五金产品供应商,全权负责销售原告五金产品。授权期限为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如授权行为在授权期间终止后仍需继续,必须获得原告重新授权。对于用在中标项目上的五金产品是否为德国***五金正品则以我公司签发的质保证书为准。
5.2018年3月20日,武汉华达公司与锦***公司签订《卫浴五金采购合同》,约定武汉华达公司因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综合体项目工程3-6层卫浴五金材料采购事宜,向锦***公司采购品类为“***”的浴室门拉手264副、浴室180°门夹528只、浴室挡水条408根、浴室架26套、厕纸架286个、衣帽钩134个、墙面扶手185副、地漏143个、残位L型靠墙扶手2副、靠墙扶手(残疾人)2副、可提升安全扶手2副、折叠椅2副、硬包暗门合页316个,合计价款329817.2元。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是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综合体项目工地武汉华达公司指定地点,并约定武汉华达公司由肖桂城负责签收确认,锦***公司提供完整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报验材料。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生效。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7月2日,锦***公司陆续向武汉华达公司供货,包括浴室180°门夹528只、浴室门拉手264副、浴室架26套、厕纸架286个、衣帽钩133个、墙面扶手185副、地漏143个、残位L型靠墙扶手2副、靠墙扶手(残疾人)2副、可提升安全扶手2副、折叠椅1副,并出具《华达装饰-***五金送货明细表》,载明截止到2018年7月2日已供货额323835元。并注明因厕所架更换型号,厕所架单价减60元。
6.2018年2月28日,深圳奇信建设集团与锦***公司签订《卫浴五金采购合同》,约定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因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综合体精装修工程,向锦***公司采购品类为“***”的淋浴房拉手336副、浴室90°门夹12只、浴室180°门夹1008只、浴室挡水条180根、浴巾架4套、厕纸架360个、衣帽钩194个、墙面扶手194个、地漏515个、蝴蝶铰660个、玻璃门碰336个,合计价款461505元。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是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综合体项目精装修工程工地,收货人为彭伟康。合同自双方签字盖公章及骑缝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6月25日,锦***公司陆续向深圳奇信建设集团供货,包括淋浴房拉手330副、浴室90°门夹15只、浴室180°门夹816只、浴巾架4套、厕纸架704个、衣帽钩194个、墙面扶手193个、地漏535个、蝴蝶铰680个、玻璃门碰336个、玻璃门拉手2套。
7.2018年10月23日,青岛世博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成本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运营管理部等相关技术人员协同***厂家专业技术人员及法律专员到会议中心综合体项目现场对现场精装修过程中使用的相关***五金产品全面检查,青岛世博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和***五金公司共同出具《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综合体精装各分包单位五金供货明细及现场落实情况》,其中三标段精装分包单位为武汉华大公司,检查结果为浴室180°门夹528只、浴室门拉手264副、浴室架26套、厕纸架286个、衣帽钩133个、墙面扶手185副、地漏143个、残位L型靠墙扶手2副、靠墙扶手(残疾人)2副、可提升安全扶手2副、折叠椅2副,均无***标识。其中四标段精装分包单位为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检查结果为淋浴房拉手336副、浴室180°门夹978只、浴巾架4套、厕纸架360个、衣帽钩194个、墙面扶手194个、地漏515个无***标识。
2018年11月23日,青岛世博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向向包括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武汉华达公司等5家分包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单》,事由是关于会议中心综合体精装***五金产品更换问题,内容包括:青岛世博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在青岛中铁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综合体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中对五金产品品牌作出了明确要求并要求以上5家公司采购及安装。在现场施工时,以上5家分包单位选用五金品牌为***。2018年10月23日组织检查,发现现场仅有极少数五金产品带有***厂家标识,未带***标识的五金产品经***厂家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为假冒伪劣产品。要求上述5家分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并限期在2018年12月20日前更换为正品产品。2019年2月20日,青岛世博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向项目总承包单位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关于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及配套项目假冒五金产品更换的函》,因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武汉华达公司等5家分包单位未按《工作联系单》要求期限更换假冒伪劣产品,要求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督促各家分包单位于2019年2月28日前更换完毕。到期未更换完毕,青岛世博城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将组织第三方单位对相关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从个精装工程专业分包结算中扣除,并保留根据合同追究损失的责任。
8.2019年2月27日,深圳奇信建设集团向锦***公司发出《关于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及配套项目“***”五金为假冒产品的函》,函告如下:一、两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五金产品的品牌为“***”;二、在供货过程中,我公司项目部材料员多次催促锦***公司提交“***”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锦***公司迟迟不提交;三、2018年11月23日,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收到《工作联系单》并转给锦***公司,锦***公司未予明确答复,多次电话催促未果;四、要求锦***公司按照《关于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及配套项目假冒五金产品更换的函》更换产品。
9.锦***公司在庭审中出示向被告武汉华达公司和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提供的五金产品实物,欲证明事实是供货产品没有***商标,无混淆***的可能。经与原告提供的***同类产品比对,在质量、做工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详细信息等证据,可以认定***有限及两合公司是第7455740号“HÄFELE”商标的商标权人,在上述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内,***有限及两合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根据原告与***有限及两合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告是第7455740号“HÄFELE”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限及两合公司及原告均使用“***”三个字作为企业中文名称的组成部分,亦将“***”作为其商标“HÄFELE”的中文名称,通过长期市场开拓和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已经成为原告所经营商品的特有名称,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本案中,被告锦***公司在《卫浴五金采购合同》、《华达装饰-***五金送货明细表》均使用了“***”字样,原告据此以不正当竞争纠纷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卫浴五金采购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院认为,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武汉华达公司分别与锦***公司签订的《卫浴五金采购合同》有当事人盖章,应为真实意思之表示,合同自盖章之日起成立。上述合同明确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现生效条件并未成就,故合同成立而未生效。但合同成立即对各方当事人产生形式上的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关于各方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卫浴五金采购合同》的问题,本院认为,结合武汉华达公司提供的《华达装饰-***五金送货明细表》、原告提供的已签收收货单、《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综合体精装各分包单位五金供货明细及现场落实情况》、《关于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及配套项目“***”五金为假冒产品的函》、银行转账凭证和交易流水等证据,可以证明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武汉华达公司、锦***公司均已按照各自《卫浴五金采购合同》实际履行。
关于锦***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根据《卫浴五金采购合同》约定,锦***公司向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武汉华达公司销售的产品应为***五金产品。锦***公司明知其实际销售的产品并非***五金产品,但仍然按照《卫浴五金采购合同》约定的***五金产品的价格进行报价,并向武汉华达公司出具《华达装饰-***五金送货明细表》,对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所发《关于中铁青岛世界博览城会议中心及配套项目“***”五金为假冒产品的函》亦未作出回应。本院认为,锦***公司以原告授权其经营***五金产品之名,行销售非***五金产品之实,足以使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武汉华达公司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锦***公司的行为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五金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亦未举证证明锦***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告品牌知名度及原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锦***公司赔偿原告100000元。
关于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武汉华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武汉华达公司从锦***公司采购的五金产品,系两公司基于《卫浴五金采购合同》合法取得的。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武汉华达公司明知该批产品并非***正品,故被告深圳奇信建设集团、武汉华达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三被告登报赔礼道歉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商誉或其他人身权造成了侵害,故对原告要求判令三被告《青岛晚报》上登报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锦***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原告***五金(中国)有限公司所经营产品之名销售非原告***五金(中国)有限公司所经营产品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青岛锦***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五金(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五金(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4元,由被告青岛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935元,由原告***五金(中国)有限公司负担38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强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李作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