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华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9626号
原告:**,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凯,湖北天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武汉建工华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
被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被告:武汉恒睿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程斌。
原告**与被告**、武汉建工华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恒睿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叶 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