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713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武汉建工华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武汉建工华达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