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鄂0323民初2152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厉山镇北岗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66767672X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与被告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90000元,并判决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69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结清之日止(至起诉时利息为476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增加的工程款90200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拖延支付导致原告的直接损失(58万元债务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被告本息还清之日止,至起诉时利息损失4263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随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工商变更名称为: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内外架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竹山县××镇××村“四季花城”工程项目中14#、15#、16#所有外架搭设、安全网、防护网及地下室分包给原告施工,地上按建筑面积42元每平方米,地下室按建筑面积21元每平方米计算。按前述单价计算工程款为不含税价,如果被告需原告开票,另需承担税款。承包工程于2019年底完工,双方2020年7月31日对地上和地下工程面积进行了确认,并确认被告应给付原告总工程款1641971.52元。但截至起诉时被告仅支付给了原告100万元,尚欠641971元未付。因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2020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在2021年6月30前付清尾款64万元,并支付5万元财务费用。逾期后被告一直未付款。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65万元;被告如逾期未付前述工程款,则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65万元的工程款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再要求原告***开具相关税费票据。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95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