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鄂0323民初2152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厉山镇北岗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66767672X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与被告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90000元,并判决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69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结清之日止(至起诉时利息为476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增加的工程款90200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拖延支付导致原告的直接损失(58万元债务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自2021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被告本息还清之日止,至起诉时利息损失4263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随县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工商变更名称为: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内外架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竹山县××镇××村“四季花城”工程项目中14#、15#、16#所有外架搭设、安全网、防护网及地下室分包给原告施工,地上按建筑面积42元每平方米,地下室按建筑面积21元每平方米计算。按前述单价计算工程款为不含税价,如果被告需原告开票,另需承担税款。承包工程于2019年底完工,双方2020年7月31日对地上和地下工程面积进行了确认,并确认被告应给付原告总工程款1641971.52元。但截至起诉时被告仅支付给了原告100万元,尚欠641971元未付。因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2020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在2021年6月30前付清尾款64万元,并支付5万元财务费用。逾期后被告一直未付款。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65万元;被告如逾期未付前述工程款,则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65万元的工程款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再要求原告***开具相关税费票据。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95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