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6299号
原告随州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070791055L,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北郊九间屋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王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66767672XG,住所地:随县厉山镇北岗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随州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随州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以当事人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安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0元(已减半),由被告随州中阳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