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广智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通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腾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3民初3823号
原告:南京通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4912030Q,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腾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80262894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W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通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公司)与被告南京腾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通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2、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188000元及利息;3、被告支付违约金188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完成某部队工程项目,向被告采购LED大屏系统、55寸液晶拼接,32寸显示系统,并由被告负责设计、安装、调试和维护。2018年5月,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总价为940000元,合同签订且原告首付款到账后5月24日左右完工,原告支付预付款合同生效;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即188000元,货到原告指定场地,原告支付合同款30%即282000元大屏安装完毕,调试结束原告验收90天内支付合同款的50%即470000元,原告未付全款,设备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未按照合同约定条款付款或交货即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滞纳金,滞纳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产品总额的0.5%每日计*延期天数,且若违约方逾期超过20天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除赔付滞纳金外须另行赔付守约方合同总额20%作为违约金。2018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88000元,然而截止2018年5月19日,被告也未将全部货物送至施工现场。同日,被告又擅自停工。原告负责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沟通停工原因时,被告以“有账期公司垫资压力大”为由,要求改变原合同付款条件,支付全部货款,原告未同意,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未果,被告在2018年5月18日当天即将现场货物拖走。为了减少损失,原告在紧急情况下只能向第三方采购货物,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腾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向本院提出反诉,主张通广公司向其支付货款752000元,腾彩公司认为其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截止2018年5月18日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并已完成控制系统、钢结构、电源、电缆线等施工任务,而通广公司拒不按约付款,其不得不暂停施工,期间通广公司自行找第三方完成剩余施工,致使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可能。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5月,原告通广公司(甲方)与被告腾彩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一、工程名称为95851部队,工程地点为上海市,承包范围为LED大屏系统,液晶拼接,显示系统设计、安装、调试、维护;二、最终合同总价定位940000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凡因本合同产生之纠纷,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附件多媒体音视频系统方案报价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包括LED全彩显示屏、视频处理器、钢结构及装饰包边、多媒体地插(舞台)等。另查明,工程所在地点的95851部队位于上海市××新区高桥镇××路××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根据其内容可知,原告委托被告进行LED显示屏系统、55寸液晶拼接、32寸显示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维护,根据附件的清单内容可知,其中还包含了钢结构及装饰包边工程,属于业主的音乐厅建设项目的一部分,案涉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中的电子与智能化专项工程专业范畴,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被告约定管辖法院亦不得违反该专属管辖的规定,故约定无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