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0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9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武汉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