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25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99-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