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3民初4412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代理人:罗军辉,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收集、提交证据,签收法律文书,参加庭审,进行辩论,代为提起诉讼、反诉或者上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订和解、调解协议,代为申请退还诉讼费用等。
被告:武汉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8号人信汇6栋2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华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春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喻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