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5673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武汉华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8号人信汇6栋2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武汉华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凃晓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