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豫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宁县豫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3执保9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 被申请人:武宁县豫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宁县沙田新区西海大道**中岩环球国际B2SAI2001-2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36352121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江西省武宁县人,承建商,住武宁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423民初207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冻结被申请人武宁县豫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武宁县信泰置业有限公司金沙湾项目的工程款150000元以及冻结被申请人***在武宁县豫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沙湾项目的工程款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宁县豫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武宁县信泰置业有限公司金沙湾项目工程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武宁县豫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沙湾项目的工程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上官晨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聂 文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