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3民初1962号
原告:江西抚商合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黄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庭,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达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金巢大道485号11楼11幢60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抚商合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达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抚商合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抚商合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抚商合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0元,减半收取计5370元,由原告江西抚商合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