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4民初786号
申请人: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76116401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达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金巢大道485号(金巢花园)11号楼11幢6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8881737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熊建飞,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达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达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熊建飞的存款在价值23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赣F×××××小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达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熊建飞的银行存款计230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即赣F×××××小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