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4民初7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76116401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达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金巢大道485号(金巢花园)11号楼11幢60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8881737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熊建飞,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达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赣1024民初7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申请人江西达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熊建飞的银行存款计230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亚珀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西达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熊建飞银行存款计23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即赣F×××××小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