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275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达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金巢大道**(金巢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988817374。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委托代理人:江泽凌,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麦红,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华豪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桂和路广三铁路桥边用代码914406059800924132。
法定代表人:叶泽恩。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605民初23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佛山市南海华豪铝型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95000元及自2018年11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江西达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佛山市南海华豪铝型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华豪铝型材有限公司已被本院裁定破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605执275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康宁
执行员 谭团桂
执行员 文逸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昊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