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天下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57南京安天下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民初557号
原告南京安天下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72号。
法定代表人邱晓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正平,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125号58幢。
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安天下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安天下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安天下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安天下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京安天下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