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风腾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与阜阳市风腾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民初7611号 原告:**,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阳市风腾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第三人:***,女,199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第三人:***,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阜阳市风腾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风腾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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