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2民初7611号
原告:**,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阳市风腾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第三人:***,女,199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第三人:***,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阜阳市风腾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阜阳市风腾安全防护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