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互助县众亿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959号
原告: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81407742L,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互助县众亿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MA753J5K89,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南大街26号3号楼1单元2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西宁市纳家山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100440050298C,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纳家山。
法定代表人:***,该林场场长。
原告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互助县众亿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宁市纳家山林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互助县众亿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宁市纳家山林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互助县众亿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宁市纳家山林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燕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