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民申2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开发区金桥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再审申请人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终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园林公司于2019年7月8日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园林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