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3744号
原告: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81407742L),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孟庆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联,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峰,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
原告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80元,由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明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臻昀
书记员 岳芳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