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21民初2894号
原告:广东凤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鹏路19号6栋102室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MREM6W。
法定代表人:李建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洪,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圆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江东新区产业园起步区纬一路南侧、经六北路西侧圆满科技园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MA4WR3CG6W。
法定代表人:曾宪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凤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圆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凤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钟冠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