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顺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源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624民初1040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1:***,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
被告2:河源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7227043458B,地址: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御龙居C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XX深,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河源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8元,减半收取计8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志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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