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顺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24民初1805号
原告:***,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妃娥,定南县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东**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727043458B,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工业五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朱**深。
原告***与被告广东**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就本案纠纷所涉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春能
人民陪审员  骆少志
人民陪审员  叶石演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叶李锋
书 记 员  袁天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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