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顺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河源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2021)粤1624民初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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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民庭
拟稿人:丘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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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24民初978号
原告:河源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5LN85XC,住址:河源市宝源金鼎小区B区一栋11号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丁玉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光彬、温斯娜,广东天穗(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727043458B,住址: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福和大道御龙居C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深,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河源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河源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租赁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计2632元,由原告河源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思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丘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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