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6民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727043458B,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福和产业转移园工业五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上诉人广东**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2)粤1624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已与案外人***达成协议,由案外人***代原审被告***、广东**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涉案价款205000元,原审被告***在协议中签名确认。被上诉人***向本院撤回起诉,上诉人广东**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撤回上诉,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被上诉人***已与案外人***达成协议,由案外人***代原审被告***、广东**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涉案价款205000元,原审被告***在协议中签名确认。被上诉人***向本院撤回起诉,上诉人广东**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撤回上诉,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2)粤1624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10.87元,减半收取2205.44元,由上诉人广东**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东**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4410.87元,其多预交的2205.43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