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飞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10135号 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大道36号3楼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A2F4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娟,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第三人:***,男,194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郑文娟、被告**、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及第三人已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劳动仲裁情况。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11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0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8696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8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224.02元;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15399.95元。”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8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224.02元;2.原告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15399.9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双方确认的事实。1.第三人银行转账支付工资予被告。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被告在仲裁阶段确认收到补偿金10000元。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8696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EMS邮单及妥投页面;3.工程承揽合同、情况说明;4.转账交易详情。 被告举证如下:1.芦村商业楼内部员工群消息记录及成员截图、芦村酒店商业楼质量安全管理群消息记录及成员截图、**平盛商业楼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群消息记录、***-广东**-平盛商业楼群消息记录、交易详情;2.BOSS招聘信息截图、被告与倩倩(原告人事部员工***)微信聊天记录、入职通知书、原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第三人举证如下:1.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协议书;2.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协议书;3.银行转账记录凭证。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是由第三人雇请,第三人认可;被告则主张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了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能反映第三人承揽了平盛商业楼施工项目;第三人提交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协议书》能反映第三人承揽了大沥镇沥东社区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建酒店、商业楼施工项目,且有***款项结算的往来记录。上述施工项目与被告所述从事的施工工作基本吻合,且被告是由第三人发放工资。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不能有效证实案外人有权代表原告与被告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发送的入职通知书亦未经原告确认,本院不予采信。以上,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诉请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0224.02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差额15399.95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8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224.02****; 二、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399.95****。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蔡 青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