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九洲建筑有限公司

2133某某与无锡市九洲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2133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家顺,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九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锡港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4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九洲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