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4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富莱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集中区23、24地块(里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九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锡港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和,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富莱姆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莱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九洲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富莱姆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富莱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富莱姆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戴鸿峰
人民陪审员沈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