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水林场

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互助县众亿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961号
原告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互助县众亿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宁市湟水林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互助县众亿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宁市湟水林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互助县众亿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宁市湟水林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宁园林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强
书记员 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