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203执1547号
本院在执行广西承特变压器电气有限公司与贺州市辉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祖林
审判员 罗水祥
审判员 严敬军
书记员 李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