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承特变压器电气有限公司

广西**变压器电气有限公司、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变压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维兴路1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662125267P。
法定代表人:梁海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德元,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中厚,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大桥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66801275659。
法定代表人:赖可宾,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变压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南仲裁字13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变压器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南仲裁字136号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费1028元,但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已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互联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西**变压器电气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案件执行需要,已向被执行人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对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进行了限制。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广西**变压器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德元,告知本案调查结果,该委托代理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文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罗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