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102执6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变压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变压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桂11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1000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89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J×××××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等17辆车辆,实际控制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桂J×××××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桂J×××××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已另案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向贺州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债权全部未能实现。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另案处置的财产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袁好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