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2524号
原告**省康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公主岭市大岭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设建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设建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长春第二分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省康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设建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设建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长春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省康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省康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