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康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省康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2125号 起诉人:**省康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7月6日,本院收到**省康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状。起诉人**省康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761006.20元及承担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福建天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公司)签订了《材料销售合同》,天嘉公司向原告采购沥青混合料、乳化沥青用于长春新区空港学校项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结束后60日内付清全部材料款。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2021年8月15日至9月16日期间向被告供货,并在被告施工完毕后向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至起诉时,被告仍拖欠材料款761006.20元。按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绿园区法院解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本案起诉人**省康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与被告公司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字地绿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绿园区签订并履行合同,绿园区与双方争议没有实际联系。虽然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在无证据材料可证明该选择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该约定有违正常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省康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