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826某某与常州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1826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6日生,
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丰县范楼镇滕老家村****。
被告:常州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黑牡丹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饶家春。
原告***与被告常州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思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