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市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什邡市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2民初968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才,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市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通惠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205357580C。
法定代表人:江崇军。
原告***与被告什邡市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诗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琪